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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

来源:考试网  [2020年7月31日]  【

2020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

章/节(2019 目录)

章/节(2020 目录)

2019 页码

2020 页码

变化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无变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无变化

第三节安全生产立法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安全生产立法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53

53

规章(1)部门规章 部分变更

第三章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无变化

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二节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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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 4 月 23 日起施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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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条“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和抽查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进行抽查。”改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作出规定。明确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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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

责。”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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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二条“对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 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改为“对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

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提出了明确要 求。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三条“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用。”

改为“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作出了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 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

投人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33

133

《消防法》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 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

备案。”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33

133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并公布。”改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133

133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依照本条

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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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

防队、专职消防队”改为“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133

133

《消防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

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134

134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

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改为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134

134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5)距离公安

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改为“(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

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134

134

四、监督检查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忠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不及时消除隐忠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授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忠;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教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

忠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教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134

134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增改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授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134

135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的建设工程”改为“(1) 依法应当进行

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134

135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改为“(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

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3)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134

135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改为“(4)公众聚

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5

135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

以下罚款。”改为“建设单位未依照本

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35

135

(二)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

止施工”增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135

135

(四)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

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节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5

145

二、建筑许可

  1. 19 年(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2. 20 年改为(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删除 19 年(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无变化

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7

208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发证机关:内容变化

208

209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发证机关:删除“建设主管部门和民用爆炸物 部门”

第八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73

274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新增“根据 定义如下”

1.锅炉 : 新增“额定功率大

于......0.1 兆瓦”的有机...锅炉3.压力管道: 内容变化

4.电梯 : 新增“非公共场所....

除外”

  1. 5. 起重机械 : 内容变化

  1. 6. 客运索道 :新增“非公用 除

外”

  1. 7. 大型游乐设施: 新增“用于体育 除外”
  2.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删除“特重设备包括 设施”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P333

P335

七、 删除了第一段最后三句话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56-357

358-359

358 页最后一段与 359 页第一段均有变化

358

360

(3)最后加了一句话三、1.标题做了变化

内容也做了变化

359

361

四、1.内容有变化

2.(1)(2)(3)(4)(6)内容有变化,增加了(8)

360

362

五、1.内容有变化2.增加了内容

3.内容有变化

361

363-364

六、2. 第二段内容发生变化

第十五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08

411

4.安全投入的责任,删除“这里讲的是工程的总概算,应当包括安全投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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