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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讲义安全管理第九章第四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27日]  【

  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讲义安全管理第九章第四节

  第四节 事故处理

  考试内容:

  • 了解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 熟悉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 掌握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一、事故性质认定(了解)

  认定依据: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即将出台)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分级管辖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查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教训和规律,提出对策,以警示后人

  调查与处理的关系:事故调查是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调查目的的实现和落实。

  二、事故责任分析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P156

  2、主要责任者:对于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三、责任追究

  (一)行政责任 P156

  1、行政责任的种类

  • 行政处分7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 行政处罚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规定

  • 防范性工作失职;

  • 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失职;

  • 安全审批失职;(事前)

  • 监督管理失职;(事中)

  • 事故调查处理失职。 (事后)

  (二)刑事责任 P157

  《安全生产法》对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11种。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4种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9种罪名:

  (二)民事责任 (经济补偿) P158

  《安全生产法》对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1、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出租,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或者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结案(案例掌握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社区的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重大事故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2、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工作)60日内完成,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直接报国务院批复。

  3、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调查处理,监察部批复,国务院总体批复,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案例掌握内容)

  1、监督形式3种: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

责编:Z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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