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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辅导:第一章金融市场体系_第16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2月26日]  【

  竞价一般有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1)集合竞价指在每日开盘时,交易所电脑主机对开市前(我国是每日上午9:15~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的一次性撮合处理过程。

  (2)连续竞价是在开市后的正常交易时问不断竞价成交的过程。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通常大多数国家实行会员制。

  (二)场内交易市场的特点

  (1)集中交易。场内交易市场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证券交易所),所有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之下进行证券买卖。

  (2)公开竞价。场内交易市场证券的买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形成的,即多个买者对多个卖者以拍卖的方式进行讨价还价。

  (3)经纪制度。在场内交易市场买卖证券活动必须通过专业的经纪人。

  (4)市场监管严密。在场内交易过程中,证券监督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从事证券交易各种活动监管严密,以保证场内交易市场高效有序的运行。

  (三)场内交易市场的监管

  1.监管当局对证券交易的核准

  核准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上市交易申请。(2)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初审意见。(3)经监管当局同意后,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告,同时将证券挂牌交易。

  2.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监管

  对上市公司持续性监管的重点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上市公司初次发行的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持续性披露。

  3.制止和处罚交易当中的违法行为(略)

  五、场外交易市场

  (一)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

  场外交易市场即业界所称的0TC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它主要由柜台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组成。

  (1)柜台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是通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柜台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2)第三市场。第三市场是指已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3)第四市场、。第四市场是投资者绕过传统经纪服务,彼此之间利用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二)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

  (1)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交易的,主要是依靠电话、电报、传真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

  (2)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

  (3)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拥有众多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以未能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

  (4)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议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具体地说,是证券公司对自己所经营的证券同时挂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并无条件地按买入价买人证券和按卖出价卖出证券,最终的成交价是在牌价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决定的不含佣金的净价。券商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所挂的牌价。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证券买卖采取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对同一种证券的买卖不可能同时出现众多的买方和卖方,也就不存在公开的竞价机制。

  (5)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由于场外交易市场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不易管理和监督,其交易效率也不及证券交易所。

  (三)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功能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共同组成证券交易市场,它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1)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发行的主要场所。

  (2)场外交易市场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按照有关法规公开发行而又不能或一时不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为这些证券提供了流动的必要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

  (3)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

  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概念

  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中小板块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在1亿元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在中国的中小板市场上,市场代码是以“002”开头的。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

  七、上市公司的类型和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它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股票型上市公司

  股票型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营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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