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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辅导:中介机构_第7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25日]  【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担保账户中的持券情况不用披露。

  (四)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各类资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2)风险控制指标。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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