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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第四章第二节重点: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来源:考试网  [2017年4月13日]  【

  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 (2)远程投标。 (3)债券托管。 (4)分销。

  (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

  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由于凭证式国债采用“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收款凭证中除了注明投资者身份外,还须注明购买日期、期限、发行利率等内容。从2002年第2期开始,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缩短至1个月以内,发行款的上划采取一次缴款办法,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拨付。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为了便于掌握发行进度,担任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统内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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