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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第四章第一节重点: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来源:考试网  [2017年4月11日]  【

  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品种及管理规定

  (一)企业债券

  (1)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超短期融资券是期限在270天(9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采取注册制,其注册机构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4)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融资工具被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依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另外,我国还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为此,我国相继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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