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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知识点预习:第四章(2)

加入收藏  【 】  [ 2010-2-9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义: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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