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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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试题(4)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23日]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1.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 )。

  Ⅰ.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Ⅳ.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A.Ⅰ、Ⅲ

  B.Ⅱ、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本题四个选项的叙述都是正确的。

  2.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中,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 )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Ⅰ.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Ⅱ.知情程度和态度

  Ⅲ.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Ⅳ.工作经历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1)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知情程度和态度。(3)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4)专业背景。(5)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3.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中,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包括( )。

  Ⅰ.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Ⅱ.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

  Ⅲ.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Ⅳ.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A.Ⅰ、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4.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中,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不包括( )。

  A.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B.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C.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D.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5.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中,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有( )。

  Ⅰ.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Ⅱ.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Ⅲ.1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Ⅳ.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3)2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 )。

  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Ⅱ.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

  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A.Ⅰ、Ⅲ

  B.Ⅰ、Ⅲ、Ⅳ

  C.Ⅱ、Ⅳ

  D.Ⅰ、Ⅱ、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1.《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 )作出决议。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证监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应( )。

  Ⅰ.责令改正

  Ⅱ.予以警告

  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Ⅳ.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A.Ⅰ、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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