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总结,以下考点均为历年证券考试真题考点,需要重点记忆。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证券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证券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证券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证券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人员的独立性:①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证券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②任命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③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④指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财务独立。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1)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
(2)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3)期货公司应当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在当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客户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期货公司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网站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4)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5)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 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承销商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3 年。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路演推介活动及询价过程中的推介或宣传材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路演记录、路演录音等。
(2)定价与配售过程中的投资者报价信息、申购信息、获配信息。获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名称、获配数量、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明文件等。
(3)确定网下投资者条件、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配售结果等的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文件与申报备案文件。
(5)其他和发行与承销过程相关的文件或承销商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文件。
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监管关注账户;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6.《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 000 万元。
7.在对客户征信调查过程中,对机构客户还款能力的考察主要包括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反映偿债能力财务指标、反映盈利能力财务指标、反映变现能力财务指标等。
8.《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4)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5)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6)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9.《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规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1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业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 30%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 50%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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