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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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一章第六节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9月30日]  【

  【考点十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月度、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及可采取的措施)

  (一)月度、年度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应当附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二)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检查的情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查清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证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关系企业的银行账户。

  (四)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3)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6)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2)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A.2

  B.3

  C.4

  D.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考点十六】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一)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1)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2)未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解除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

  (四)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五)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六)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七)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3)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

  (5)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八)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未按照规定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2)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3)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4)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5)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6)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7)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8)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9)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10)未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11)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12)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

  (九)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

  (2)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5)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开披露信息,或者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合规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经纪人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3)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4)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十三)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A.合规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B.证券经纪人从事业务之前已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C.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D.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合规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2)证券经纪人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3)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4)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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