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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来源:考试网  [2018年3月7日]  【

  【考点五】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1)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3)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4)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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