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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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15)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28日]  【

  1、《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超3停3,吊销执照)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风险指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③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④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⑤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财务报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顾问相关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①证券从业资格证书;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④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⑤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⑥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⑦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⑧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24诚信-24自律-36违法)

  4、《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投资顾问和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规定,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执业注册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学历证书复印件;④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⑤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账户相关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6、《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2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7、《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8、《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4个账户)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2个账户)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9、《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剐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收购相关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证监会20日内批准是否豁免,豁免不豁免3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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