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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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11)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28日]  【

  1、 执业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 根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3、 欺诈行股票、债券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 根据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虚假陈述的行为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和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述。

  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 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 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的;。

  6、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7、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8、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9、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0、 违反证券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12、 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涉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 变 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包括:(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 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14、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个方面。

  15、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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