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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5)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24日]  【

  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④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证券法》第5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Ø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不作为处罚处分信息,但应记入诚信信息备注栏。

  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①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②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系统;③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闲;④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10条的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⑤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人诚信信息系统备注栏;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应记人诚信信息系统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人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Ø 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Ø 根据《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Ø 《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Ø 根据《证券法》第57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Ø 根据《证券法》第97条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Ø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清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Ø 证监会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机构存管。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商业银行负责资金存取,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存管模式。

  Ø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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