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当前位置:考试网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考试辅导 >> 文章内容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2)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24日]  【

  1.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3.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

  4.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6. 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属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的内容。

  7.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上市的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

  8.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9.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0. 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已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5.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16.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根据《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证券法》第28条的规定,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7. 根据《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1 2
责编:examwkk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