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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专业资格考试投资银行业务模拟试题详解(17)

来源:考试网  [2018年2月20日]  【

  1、创业板上市公司在选举下列哪些人员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不定项选择)

  A.独立董事

  B.董事(非独立董事)

  C.董事会秘书

  D.监事

  E.总经理

  参考答案:A、 B

  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3.1.1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3.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三、目前还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监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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