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出具相关意见的表述,符合相关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
B.上市公司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后再次召开董事会,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C.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出具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应当由独立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D.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
E.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参考答案:ABE
A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就以下事项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
B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C、错误。回复根据反馈意见中的具体问题而定,要求发行人或其它中介机构作出说明的,则由各单位按要求回复。
D、错误。
《准则第26号》的相关要求:
1、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
E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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