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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试题(14)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23日]  【

  180、2009年10月14日,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欲聘请一名经理,下列候选人中,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有:(不定项选择)

  A.甲,15岁,获金融专业学士学位,多篇学术论文获奖,智力超群。

  B.乙,28岁,因生病住院,向朋友及同事借款15万元,债务到期尚未归还。

  C.丙,35岁,曾任B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违法行为于2006年6月30日被解除职务。

  D.丁,38岁,因违法行为于2004年6月30日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资格。

  E.戊,40岁,曾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因违纪行为于2003年1月1日被开除。

  参考答案:A、B、C、 E

  解析:一、《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 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责编:examw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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