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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投资银行业务考题详解(11)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2月7日]  【

  40、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不定项选择)

  a.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错误。是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b.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错误,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我觉得此处主要要参考公司法,一年内)

  c.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错误,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正确)

  e.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正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参考答案:d、e

  解析: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第一条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9.11 上市公司发生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12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9.2条或者9.3条规定。

  已按照9.2条或者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3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9.11上市公司发生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9.11上市公司发生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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