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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中级综合知识考点(11)

考试网(www.examw.com)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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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条件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同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

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

标准的制定

重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国家标准制定的对象:

行业标准制定的对象:7项(P42)

地方标准制定的对象:3项(P42)

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4项(P42)

3、标准制定的程序

第一阶段:预备阶段: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第二阶段:立项阶段:在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第三阶段:起草阶段: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按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定(GB1.1-2000)编制标准起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第四阶段:征求意见阶段:

第五阶段:审查阶段:

第六阶段:批准阶段:

第七阶段:出版阶段:

第八阶段:复审阶段:

第九阶段:废止阶段:

4、标准的备案

标准备案的要求

标准备案的含义:

5、标准的复审

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的结果一般有:

第一、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第二、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的程序基本一样;

第三、予以废止。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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