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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综合辅导: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8年5月13日  

  标准性质按标准的性质(也称标准的属性)区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采用,或各方面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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