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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招警公安基础知识考试200个必背考点速记(13)

中华考试网    2017-01-19   【

2017年招警公安基础知识考试200个必背考点速记(13)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2,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传唤时间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在侦查机关一先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制作笔录。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勘察现场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看查证》,必要时请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人身检查: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而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或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侦查实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行为。

  (5)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搜查时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的情形(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6)扣押物证书证:现场勘查中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扣押的无证书证,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

  (7)鉴定: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8)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的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拘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

  (2)取保候审: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人符合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有固定收入和住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比较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比较长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及聘请律师以外的人。

  (4)拘留: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被拘留的人,经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执法活动的强制性、执法手段的多样性、执法范围广泛性。

  4,公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暂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5,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适用的主体: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6,治安管理处罚所坚持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7,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8,违反治安管理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情节轻微性、应受处罚性。

  9,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的要件: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就不能成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观要件(故意:是希望放纵发生;过失:疏忽大意轻信避免)

  10,治安管理处罚中不通对象所承担的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比较长不超过20日。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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