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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2016年四川汉源县人民法院考核选调5人公告

雅安人事考试网    2016-08-21   【

【招警】2016年四川汉源县人民法院考核选调5人公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汉源县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工作需要,经报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法院批准同意,汉源县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考核选调工作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调原则。

  二、选调范围和对象

  全省范围内,取得C类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编在职并完成公务员登记手续的公务员。

  三、选调条件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公务员身份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法院工作,政治素质高,品德修养好,工作责任心强,清正廉洁。

  2、无违法违纪问题,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身体健康,能胜任选调职位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76年8月15日以后出生);条件特别优秀的(获得过全省“优秀法官”、“办案标兵”等称号;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 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过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奖以上奖励等),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即1971年8月15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综合组织协调能力。

  (二)岗位条件

  1、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2、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在选调之列。

  四、选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17日至8月23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方式:本次选调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3、报名地点:汉源县人民法院政治处。联系人:张林雪,联系电话:(0835)4291182,地址:汉源县富林镇兴民路37号。

  4、报名材料:

  (1)现场报名时需提交《汉源县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考核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一式两份;

  (2)身份证、毕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4)所在单位出具职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5)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3张;

  (6)在法院、检察院系统被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的,需提交加盖单位鲜章的该任职文件复印件(等级证书);

  (7)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8)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业绩、荣誉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报考者本人要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不符合选调条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选调资格。

  (三)选调方式

  1、本次选调采取面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成绩=面试成绩(50分)+考察成绩(50分)。

  2、面试和考察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 考察和体检

  1、考察: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以1:1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选,面试成绩低于30分的直接淘汰;考察过程对考察对象进行打分,考察成绩低于30分的直接淘汰。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后对其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业绩、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等指标直接打分。

  2、体检:根据面试和考察成绩,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最新修订后的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费用自理。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五)公示

  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选调人选,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若发现拟选调人员不符合选调条件或反映有影响选调问题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

  (六)办理调动手续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手续。根据考察、体检、公示的结果,将拟选调人员按程序报上级审批,确定选调人选,并由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选调人员原行政职务、行政职级不保留。

  五、纪律和监督

  汉源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选调工作,同时面向社会接受监督。对违反公开考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调资格。

  六、本公告由汉源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汉源县人民法院 0835-4291182。

  监督电话:汉源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0835-4291179。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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