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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基础讲义:第五章第二节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5月20日 ]  【

  二、施工合同履行

  下面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为例,具体阐述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的义务(2012-2013)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13】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ACE )。

  A.提供施工场地

  B.保护施工场地

  C.组织设计交底

  D.缴纳工程税费

  E.组织竣工验收

  【例题】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的义务不包括( C )

  A.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B.组织竣工验收

  C.负责施工场地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D.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证件

  (二)承包人的义务(2012-2013)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另行商定或确定。

  (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12】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承包人的义务应包括( B )

  A.发出开工通知

  B.设计临时设施

  C.组织竣工验收

  D.进行设计交底

  【2012】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BCD )

  A.发出开工通知

  B.照管和维护未竣工工程

  C.设计临时设施

  D.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环境

  E.组织竣工验收

  2.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履约担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保证金收取的类别、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发包人应遵守相关规定:

  (1)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工期和进度管理

  1.合同进度计划(2014)

  (1)合同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014】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进度计划是指经( C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A.监督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投资人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可以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2.开工

  (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开工准备。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2017】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下列关于工程开工的说法,错误的是( B )。

  A.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B.工期自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C.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工通知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发出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D.开工前,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许可

  3.工期延误(1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2017】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下列情形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的有( BCD )。

  A.在施工现场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B.提供图纸延误

  C.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D.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E.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工程暂停——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奖金。

  (四)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合同的约定重新检查。

  (3)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017】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下列关于隐蔽工程检查的说法,错误的有(DE)。

  A.承包人自检确定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的,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B.监理人检查隐蔽工程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自费完成修复

  C.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D.监理人检查完毕且承包人覆盖隐蔽工程后,监理人不能再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查

  E.承包人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揭开检查,如果质量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6】下列关于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说法错误的是( D )。

  A.工程隐蔽部位施工作业完成后,必须在覆盖前由承包人先行自检

  B.工程隐蔽部位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C.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补检,无论结果如何,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D.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的,由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

  5.清除不合格工程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

  4.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5.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六)工程费用管理

  1.工程的计量

  对于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合同约定了不同的计量方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预付款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扣回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3.工程进度款支付

  (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按照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

  (1)对于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予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或其他调整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5.合同变更

  (1)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权(17)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注:承包人×,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2017】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下列关于合同变更的说法错误的是( B )。

  A.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提出变更

  B.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C.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D.若承包人认为变更指示不能执行,应立即说明理由

  (3)变更程序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2)监理人直接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后确认存在变更的,作出变更指示。

  (4)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竣工结算和最终结清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合同价格最终结清。

  (七)索赔管理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规定合同各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及索赔处理程序如下。

  监理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其他时间均为28天。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5.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条款

  【例题】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和(或)工期索赔的是( D )。

  A.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费用+合理利润

  B.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费用十奖金

  C.由于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费用和(或)工期+合理利润

  D.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6.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例题】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费用和(或)工期索赔的是( D )。

  A.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赶工费用+逾期竣工违约金

  B.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费用

  C.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费用

  D.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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