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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考试教材知识点: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_施工合同管理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22日 ]  【

  三、《标准文件》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例8—10】(2012真题)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承包人的义务应包括( )。

  A.发出开工通知 B.设计临时设施

  C.组织竣工验收 D.进行设计交底

  【答案】B

  (三)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注意:(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四)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注意: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五)工程质量管理条款

  注意: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隐蔽部位施工作业完成后,必须在覆盖前由承包人先行自检,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无论监理人是否已进行检查,当期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按照公平原则,通用合同条款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重新检查的后果和风险做了合理划分,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重新检查结果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补检,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管理条款

  1.变更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2)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由监理人根据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约定了提出变更的三种情形,一是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二是监理人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情形,三是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应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的估价原则。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两种价格调整方式,由招标人选择使用。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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