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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考点:第十章第三节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6月11日 ]  【

第三节主体功能区相关政策

  一、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

  (一)战略取向

  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战略,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以承载力为基础、坚持差异化协同发展、坚持生态就是生产力、坚持统筹陆海空间等战略取向。

  (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

  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关键要在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基础上,将国家和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

  (三)健全各类主体功能区空间发展长效机制

  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注:无禁止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要根据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明确不同的发展导向,形成不同的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空间发展模式,采取不同的空间管治措施和不同的海域保护利用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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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一)管控机制

  (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级划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

  (2)奖惩措施的运用。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对从临界超载恶化为超载的地区,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不超载恶化为临界超载的地区,参照超载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海域等单项管控措施酌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超载转变为临界超载或者从临界超载转变为不超载的地区,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性措施。

  (3)对红色预警区的惩处措施。对红色预警区,针对超载因素实施最严格的区域限批,依法暂停办理相关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手续,明确导致超载产业退出的时间表,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减量化;对现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违法排污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视情况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当地政府要根据超载因素制定系统性减缓超载程度的行动方案,限期退出红色预警区。

  (4)对绿色无警区的奖励措施。对绿色无警区,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鼓励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发展,加大绿色金融倾斜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权重。

  (5)单项管控措施。实施水资源管控措施、土地资源管控措施、环境管控措施、生态管控措施、海域管控措施等单项管控措施,根据各超载因素的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情况实施不同的奖惩措施。

  (二)管理机制

  (1)建设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

  (2)建立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

  (3)建立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统筹应用机制。

  (4)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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