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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知识点:第六章第四节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29日 ]  【

第四节 专项规划

  一、专项规划的定位

  专项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包括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等。

  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专项规划的功能,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手段,也是指导该领域的发展,以及审批核准该领域重大项目和安排重大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及内容要求

  (一)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

  (1)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2)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3)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二)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专项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发展方针和目标;

  (2)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

  (3)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专项规划的实际编制工作可以分成三大部分:研究分析部分、规划部分和保障措施部分。首先根据提出的问题,对问题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现状分析和预测分析。对所规划的专项领域或行业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把握后,便进行规划部分。规划部分由规划的目标,战略步骤以及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财政预算等组成。最后,对规划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操作性保障措施。

  (三)不同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专项规划内容要体现该领域的特点,对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

  (1)对资源开发保护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明确规划期内资源供需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要提出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

  (2)对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测算规划期内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期内供给的可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规划期内建设重点、建设时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有与国家、省总体布局及与周边地区有关规划相对接的内容,形成规划期内的建设方案。

  (3)对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根据规划期内本级财政可能提供资金的数量,确定完成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和要达到的目的,并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及完成的时间要求,提出除财政资金以外增加投入的方式、渠道,测算规划期内能够筹集资金的数量、使用方向和绩效。

  (4)对竞争性产业领域,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如确需政府引导或扶持,可采取编制产业政策、预测报告等。如确需编制专项规划,其编制的要求是,分析预测规划期内该产业国内外的供需情况,明确政府引导和扶持的手段,以及使用这些手段后应达到的目的和绩效,如政府提供资金扶持,要明确资金扶持的方向、重点和绩效,对一些在布局上有限制要求的产业,要提出布局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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