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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7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3月13日 ] 【大 中 小】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六礼”

27.借婚姻索取财物

28.家事代理权

29.夫妻财产制

30.亲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办法。

32.中国古代的立嗣和近现代的收养有何区别?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试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4.王刚(男)和李丽(女)是外企职员,双方于1998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王刚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王刚和李丽的事业发展顺利,但工作极其繁忙,无暇顾及家庭生活。2002年,李丽怀孕,王刚希望李丽辞职休养,安心育儿,李丽则担心失去现有的职位,她未经王刚同意独自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王刚非常气愤,两人关系破裂。2003年1月,王刚向李丽提出分手,遭到李丽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王刚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王刚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2005年5月,王刚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2006年3月王刚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丽离婚。经法院调解,李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王刚有下列争议:

王刚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李丽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刚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李丽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李丽无关;李丽认为这套三居室房屋价款的2/3,是王刚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王、李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王刚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l/3。王刚还提出,李丽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李丽还提出,由于王刚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王刚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王刚则提出,李丽擅自实施人工流产,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是导致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故向李丽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不是王刚的个人财产?

(2)案内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王刚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4)对李丽和王刚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35.50多岁的某高校刘教授是一著名学者。2000年底,其夫人因病去世。此后,他和正在读大学的女儿刘蕾相依为命。他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之中,以免孤独和寂寞。2001年的一天,刘教授邂逅他以前教过的一个女学生罗小琳。在得知刘教授个人生活的现状后,28岁的罗小琳向刘教授倾吐了爱慕之情。原来,还在学生时期,罗小琳就被才华横溢、知识渊博的刘教授所吸引,刘教授是她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毕业后,她一直未遇到让她更为欣赏的人。刘教授听后很感动,他也很喜欢罗小琳。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刘教授把他和罗小琳之间的恋情告诉了已经参加工作的女儿刘蕾,遭到刘蕾的强烈反对。刘蕾认为母亲去世时间不长,父亲就想再娶,而父母当初感情那么好,父亲的行为是对母亲的亵渎。再说,罗小琳仅比自己大三、四岁,实在不象话。刘教授以为女儿一时难以接受这件事,就想过一段时间再说。又过了两个月,刘教授把自己准备和罗小琳结婚一事告诉了女儿,没想到刘蕾威胁说,如果他和罗小琳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刘蕾还对父亲的婚事百般阻挠,并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刘教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没有与罗小琳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元旦,刘教授和罗小琳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共同生活。

2004年春节,罗小琳生下一子,取名刘林。不幸的是,2005年暑假的一天,刘教授突遇车祸死亡。刘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80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刘蕾是否能与刘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2)刘蕾是否有权干涉刘教授再婚?

(3)刘教授死亡后,哪些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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