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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3月13日 ] 【大 中 小】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7.亲等

28.亲属法

29.“七出”

30.继父母继子女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定原因。

32.收养有哪些法律特征?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试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4分)

34.(本题10分)李振华自幼被远房表叔收养,并随养父漂泊海外,现在新加坡定居。1994年,李振华回国探亲,见到自己的亲弟弟李振亚,此后一直保持联系,2004年,李振华回国安葬死去的老伴,当他看到弟弟一家人尽享天伦之乐的情景,想到自己漂泊一生,老伴去世,两个儿子忙着自己的生意,半年才相聚一次,不禁大为感慨。李振亚体恤哥哥的苦衷,提出让自己17岁的小女儿李丽去照顾伯父。李振华非常高兴,当即提出要收养李丽,得到李振亚夫妇和李丽本人同意。但李丽的老师却担心李振华的情况不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认为李振华被收养后与李振亚已不是兄弟关系,李振华已有两个儿子,李丽又超过了14周岁,这些都是李振华收养李丽的障碍。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振华收养李丽是否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李振华有两个儿子,李丽超过14周岁是否影响收养的成立?

35.(本题l4分)王良与石兰于1992年元旦结婚,2004年2月,王良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石兰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双方的主要争议是:(1)王良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石兰要求分割产权。王良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产权证。(2)石兰婚前购有进口彩电、冰箱各一台,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均置于王良房间,因零件老化和年久失修而报废,石兰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良也予以反对。(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良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2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丧事向人借款5000元,要求以共同财产偿还,石兰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4)王良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未订立出版合同,石兰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王良认为该著作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于分割范围。以上争执,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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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eng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