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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_第8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日 ] 【大 中 小】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1997年3月,S市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贷款兴建嘉利来世贸广场,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经S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同年10月,嘉利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嘉利来公司无权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为此,韩国大宇株式会社紧急请求抵押合同登记机关S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S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S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决定:禁止嘉利来公司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第5l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他们有权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违法。嘉利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止预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
问题:
(1)《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还是审查依据?(2分)为什么?(3分)
(2)本案应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2分)为什么?(3分)

41.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为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侵犯了益方置业已有的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于是益方置业集团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益方置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问题:
(1)益方置业集团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2分)依据是什么?(3分)
(2)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
法?(2分)依据是什么?(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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