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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法学类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真题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7月24日]  【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别?

  17.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8.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用。

  19.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20.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份刑事自诉状。

  张昭,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2015年3月6日中午,张昭与同事李兵、王灿一起到何婷开的朝阳餐馆用餐,离开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遗忘在餐桌旁的椅子上,包内装有现金2万元、票据5张。何婷在收拾餐桌时,发现了手提包,见包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张昭发现手提包遗失,遂与同事李兵、王灿一起回忆,想起手提包遗忘在朝阳餐馆。于是,张昭与同事李兵、王灿三人一同返回朝阳餐馆询问,何婷矢口否认看到手提包。张昭表示,如果何婷归还手提包,一定予以重谢,但何婷仍然强调未看到手提包。当晚,张昭找到与何婷丈夫李磊熟悉的黄菊到朝阳餐馆说和,希望何婷交出手提包,再次遭到何婷的否认。

  张昭遂向XX区公安局报案。XX区公安局依法传讯何婷,何婷仍然拒不承认拾到手提包,后来经过公安人员的进一步调查以及说服,何婷承认拾到并藏匿手提包企图占为己有的事实。

  张昭认为,何婷拾到自己的手提包将其隐匿,拒不交还,企图占为己有,自己与公安机关追索时何婷拒不承认,何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5年3月15目,张昭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何婷的刑事责任。

  张昭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兵、王灿各出具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张昭在朝阳餐馆遗失手提包的事实;(2).XX区公安局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何婷非法侵占财物的事实。

  何婷的基本情况:女,l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朝阳餐馆个体业主,住XX市XX区XX路XX号。

  附:

  1.《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写作辅题:本题l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关冰与被告孙立在公园锻炼相识,关系处得很好。2014年7月5日,孙立找到关冰,称在城里做买卖资金周转不开,欲向吴冰借款3万元,两个月后归还,并许以高额利息。2014年7月10日,关冰将3万元现金交给孙立,孙立给吴冰写了借条,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关冰。此后,吴冰再未见到孙立。为要回借款,2015年1月7日,关冰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立归还借款3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接到吴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审查后发现,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是虚假的,孙立提供给昊冰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伪造的。法院依法要求吴冰在7日内提供孙立的真实姓名、住所等具体信息。7天过后,昊冰仍无法提供孙立的真实信息。2015年1月18日,XX市XX区法院制作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并告知吴冰,如不服本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本案审理的审判员是王小华,书记员是魏源。民事裁定书的案号: (2015)x民初字第45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吴冰,l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男,XX市XX机关退休干部,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孙立,男,汉族,约60岁。

  附:

  1.《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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