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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3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_第6页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8月15日 ] 【大 中 小】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37.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38.简述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39.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四、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0.试论我国人民法院文书的域外送达方式。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枚,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3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中国法院。

问:(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

(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42.甲某是一个法国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与甲某结婚取得法国国籍。后来,乙某想与丈夫离婚,以便和沙特的一个王子结婚,但是按照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她不能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国法院取得了分居判决,然后只身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之后,又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随后,乙某在德国柏林与沙特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甲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以及再婚的行为皆属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乙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遂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加入德国籍的问题。

问:(1)什么是法律规避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2)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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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