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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贸易法试题_第6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0月28日 ] 【大 中 小】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贸易法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2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C          2.B          3.A          4.B          5.A

6.A          7.D          8.D          9.C          10.D

11.B         12.A         13.A         14.B         15.A

16.D         17.A         18.A         19.C         20.B

21.C         22.B         23.A         24.B         25.B

26.C         27.A         28.B         29.C         30.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BDE       32.ABCDE     33.AB        34.ABCDE     35.ACDE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6.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未能有机会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的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不符合仲裁国家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未生效,或裁决已被依法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7)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有违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

37.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对以下情况免责:

   (1)银行审单中的“四不管”,即不管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不管买卖合同及其履行;

      不管买卖双方的关系及实际情况。

   (2)信息传递免责。银行对任何信息传递中的错误概不负责;

   (3)不可抗力免责。银行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4)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38.在对专利保护方面,TRIPS协议的规定主要包括:

   (1)TRIPS协议规定了专利权授予的普通性和非歧视性,引入了当今发达国家专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2)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如要求各成员方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保护。

   (3)完善了专利保护制度。规定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包括禁止第三人制造、使用、销售或以此目的进口专利产品和以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权利。

   (4)统一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专利保护期自登记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1)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

   (2)国际双边协定;

   (3)国际商业惯例;

   (4)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

   (5)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和决议;

   (6)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的标准合同。

   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当事人所在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区域性条约或国际双边协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与上述公约、条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合同约定的效力。

   国际商业惯例作为任意性、选择性法律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的效力应高于国际商业惯例。这也同样适用于标准合同。

   国内法中的强制性或公法性质的规定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其效力高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国内法中的任意性或私法性质的规定,可通过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选择适用。未选择时,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前述规定不一致,应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准。

   国际组织的宣言和决议,原则上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40.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构成了制定其他对外贸易法律规范的法律基础。

   《对外贸易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原则;

   (4)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5)平等互利原则;

   (6)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答非歧视原则也可以);

   (7)对等原则。

五、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41小题15分,42小题10分,共25分)

41.(1)本案中

      ①食品公司与A公司之间是国内购销合同关系;

      ②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③A公司与C银行之间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系;

      ④B公司与C银行之间是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

      ⑤C银行与D银行之间是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的关系;

      ⑥食品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最终用户与供货人之间的关系。

   (2)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不成立。

      因为C银行作为开证行,其责任是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审核B公司所交单据,在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这完全符合UCP500的规定。

   (3)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这样处理:

      首先: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B公司补交棕榈油,并要求B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其次:如A公司主张宣告合同无效,A公司有权自己补进货物(棕榈油)。补进货物的差价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已收的棕榈油货款应退还给A公司,同时应承担A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

      再次:对于食品公司向A公司的索赔,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预见,而且该损失也是由B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引起,故A公司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也应由B公司承担。

42.(1)甲国对95年新进入的外资建筑企业征收的所得税高于原有外资同类企业,在经营范围上又加以限制,是歧视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GATS规定的给另一成员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最惠国待遇原则。

   (2)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义务。虽然甲国给新的外资企业的待遇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企业的待遇 ,但甲国在本部门服务业中未承诺遵守国民待遇原则,故甲国的做法未违反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

   (3)甲国未能履行允许设立5家新的外资建筑公司的GATS具体承诺义务,违反了GATS市场准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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