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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2年10月7日 ] 【大 中 小】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

31.互联网商务

32.间接侵权责任

33.电子签名依赖方

34.搜索广告

35.个人数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

36.简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37.简述银行间两种不同结算方式的名称及其含义。

38.简述网络隐私权的五种保护模式及其含义。

39.简述电子证据审查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

40.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签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41.试述数据库的不同法律保护方式及其涵义。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

42.2009年5月7日上午,信科有限公司(电子邮箱为xinke@online.sh.cn)向瑞得玻璃加工厂(电子邮箱为read@glass.com.cn)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玻璃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列有如下内容:(1)需要50厘米×50厘米的玻璃800件,100厘米×100厘米的玻璃12件;(2)在5月20日之前将订购的玻璃送至信科有限公司;(3)总价5万元。电子邮件还对玻璃的样式、颜色做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4时30分16秒,瑞得玻璃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信科有限公司,对其要求予以全部认可。为对信科有限公司负责,5月8日瑞得玻璃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信科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均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2009年5月18日,瑞得玻璃厂将上述玻璃送至信科有限公司,但信科有限公司已于5月17日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玻璃厂生产的玻璃,并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5月25日,瑞得玻璃厂将信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玻璃、瑞得玻璃厂去人确认以及5月18日送货上门等事项均无异议。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如下问题:

(1)在信科有限公司和瑞得玻璃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存在,属于哪种合同?

(2)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3)你认为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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