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投资法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32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D 2.C 3.A 4.D 5.C
6.A 7.C 8.D 9.C 10.B
11.D 12.C 13.B 14.A 15.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BC 17.ABD 18.CE 19.DE 20.ABCDE
21.BE 22.ABCDE 23.ABCD 24.ABCDE 25.ABCD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26.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7.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28.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之一,一般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资者(投保人)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则由承保人(保险人)负责赔偿。
29.(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权”),在国际投资法中是指投资者母国的投资保险机构(或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投资者在东道国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后,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或母国政府将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有关(该投资的)权益和(向东道国的)追偿权。
30.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中心的管辖适用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3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投保对象仅限于良好的投资。合资投资的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投资具有经济合理性。该合理性应据对投资项目的评估确定。二、投资具有发展性质。该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三、投资具有合法性。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四、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33.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是南美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尔沃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一种学说。其产生是为了维护东道国属地主权的完整性。其基本原则是各主权国家自由独立,外国人对于投资争端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外国人无权要求比本国国民更优惠的待遇。其现实效果是通过卡尔沃条款体现出来。
3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特征表现为: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3)海外投资的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35.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实践,出资方式主要有:
(1)现金。必须需要一定的现金以支付有关费用;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合营他方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进行担保。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须对作为出资的实物进行作价。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4)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权出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6.(1)特许协议的定义。
(2)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包括不同主张、争论焦点、有关是否国际协议的肯定、否定两方面的论据及有关公法、私法性质的问题。
(3)特许协议的效力。关健在于国家是否可单方面废改协议,是否应负国际责任。负国际责任的观点及依据。不负国际责任的观点及依据。折衷观点。
37.(1)《TRIMs协议》名词解释,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国民待遇:第一次将国民待遇引入国际投资领域;与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
数量限制: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措施。
透明度:公布并通知有关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措施。
(3)影响。包括两方面
协议的意义:重要地位
对中国影响:我国外资立法与协议不一致的三个方面,应采取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