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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等学校2012年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通知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 2012年5月2日 ] 【大 中 小】

关于我省高等学校2012年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有关规定,我省继续在有关高等学校举办2012年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见附件一至附件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同意四川大学等46所高等学校2012年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同意成都工业学院(原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等10所高等(职)院校独立开展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附件二)。同意四川爱华学院等4所原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开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科专业教学工作。
2.经省招考委和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应用型专业(附件一),均由举办该专业的高等学校副署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及颁发学位证书。各高等学校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办好本校的优势专业、特色专业,正确处理好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
各高等学校要大力推进中职中专与自考专科衔接工作,全面开展并重点抓好高职高专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两个层次的衔接工作都要切实做好宣传,营造舆论气氛,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主考学校要在省招考委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衔接专业考试计划的调整,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指导和督查教学与管理,组织实施衔接专业省考课程的命题和评卷,做好毕业证书的副署签章和颁发学位证书等工作。各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生源发动工作,要向考生明确副署毕业证书和颁发学位证书的主考学校,并要处理好与主考学校的关系,推动衔接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3.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办学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各高等学校要在新形势下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结合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职业性和应用性强、开停考专业灵活、依托高等学校办学等特点,促进我省自学考试事业稳步发展、健康发展。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选拔责任心强、专业素养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招考委公布的各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开展教学辅导工作;要严格执行自学考试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不断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助学管理水平。
2012年,省考试院将进一步加强省考课程的考试管理,统一安排省考课程考试课表,实施省考课程网上报考。各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省考课程的组织、安排、实施,确保省考课程的考试质量。
4.各高等学校要组织力量广泛深入宣传,认真做好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招考委〔2011〕35号)切实做好自学考试招生工作,未经批准开办的专业,学校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对不按规定进行招生的院校,将暂停其续办、扩办专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高等学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外宣传的招生简章与宣传资料,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学历考试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进行宣传。高等学校内部使用的招生简章与宣传资料,须交学校主管领导严格审核,由成教院(处)统一印制和发布。严禁以二级学院(系、部)和校外教学站点的名义招生,绝不允许招生宣传中存在虚假广告和乱许诺的现象发生。
5.切实加强应用型专业校外教学点管理。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全国考委、教育部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从教学、考试等各个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强校外教学站点管理,按规定将校外教学站点的情况(站点名称、招生专业、人数、管理人员等)上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将加强对举办应用型专业的院校及校外教学站点的督查工作,不定期进行随访和暗访,对那些管理粗放、质量低劣、考生反映强烈的校外教学站点,予以取消,对设置该校外教学站点的高等学校进行通报批评。省考试院每年将在官方网站上对合格办学院校及校外教学站点进行公示,加强广大考生和社会对高等学校助学工作的监督。
附件一:四川省2012年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及其招生专业一览表
附件二:四川省2012年开展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的学校及其专业一览表
附件三:四川省2012年民办高校开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科专业教学工作一览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责编:smilem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