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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问答: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执行指什么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30日 ] 【大 中 小】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执行。

  答: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掌扣fff加剥亍玖冶枫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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