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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11章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11日]  【

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11章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

  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2.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该发明应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该发明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它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热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5.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商标禁用条款:

  (1)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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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