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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7章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11日]  【

  课后思考题:

  1.王老师和其子王某去海边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1)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普陀山海滨浴场是开放的浴场,并非极不安全的场所。被上诉人王老师与其子王某到该海滨浴场游泳,是在上诉人某旅行社的旅游团队安排住宿后的自由活动时间。王老师与其子王某去游泳虽不是雄都社安排的旅游项目,但他们从事这项活动仍然在整个旅游行程期间内,他们这时的身份仍然是雄都社旅游团队中的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的期限对他们是有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王某意外死亡的事故,正是旅游意外保险的理赔事由。某旅行社上诉称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意外死亡事故不会理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没有给小王购买人身意外险是有责任的,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承诺: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2.王某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旅行社是否不再承担责任?为什么?

  王某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海滨浴场给付原告王老师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保险责任,海滨浴场是为保险公司代付保险金,与本案无关。被告某旅行社以此事由抗辩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3.本案中,王某不满16周岁,是否能参加旅游意外保险?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投保一般人身险,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当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旅行社组织的团队之中的旅游者时,法律规定旅行社必须为他们代办旅游意外保险。上诉人某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的事实也证明,所谓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3)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对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议定的协议,而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与违约责任。

  案例:旅游者也有违约责任

  启示: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4)收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5)转团。《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出境旅游

  对领队、导游,境外旅行社做了明确规定。一般了解即可。

  (四)旅游投诉(课后思考题)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6.导游人员的管理:

  (一)什么是导游人员?依照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

  全国统考,合格者发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证

  1.导游证的取得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3.导游证的有效期限

  临时导游证3个月

  (四)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人身权。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2)履行职务权。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在遇到突发危急时间时,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和变更旅游计划的权利。

  (3)诉权。包括投诉、申请复议和起诉权。

  (4)其他权利。如培训、升职权。

  2.义务

  (1)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要讲解,但不能参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2)按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收取小费,不得向旅游者推销商品。

  (3)说明和警示。

  (4)不得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什么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1.适用范围(思考题)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不适用范围

  见教材211页,5点:不可抗力因素、游客人身意外事故、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时间的(90天),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

  8.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对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议定的协议,而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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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