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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笔记(一)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5月23日]  【

17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检察工作原则的条款方面,除了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垂直领导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之外,还增加了两项原则:一是保障公司的法定权利不受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原则,二是依靠群众原则。

18检察官任职资格中的一般要求:中国国籍、23周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19对检察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20审判原则的意义和价值包括:

(1)有利于各项具体审判制度的制定以及相互间的协调。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各项审判制度正确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3)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提供法律上的根据。

21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我国法官的职责包括: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22德国的法官与英美法系的法官有显著的差别: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德国的法官往往扮演着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另一方面德国的法官在选任、培训、晋升等法官内部体制上也与英美法系的法官存在明显的不同。

23我国检察院的职能包括:法律监督职能、打击职能、预防职能、保护职能、服务职能。其中法律监督职能包括:立案监督职能、侦查监督职能、审判监督职能、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民行监督职能。

24裁判权,是法院审判权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内容,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力。在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可以具体分解为:对案件程序问题的裁定权、对实体问题的判决权。

25法官的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相关审判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26检察权的特征:国家代表性、专门性独立性、规范性强制性、程序性。

27国家代表性,是指检察权是国家专政的产物,一般来说,检察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特别权项经特别程序授予、明确。

我国检察权的国家性是指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行使的。它意味着检察权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28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中负责起诉任务的检察官已经过一定程序而获得的在受理案件后,能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负有主要责任,独立行使控诉任务、享有处置案件特殊权利,并承担主要义务的一种检察职权。

2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审查起诉办案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起诉工作实行的是案件主办人制度。

30检察官嘉奖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及方式对受奖者功绩、事迹的褒扬。嘉奖要颂发奖励证书,给予一次性的奖品或奖金。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1审判委员会应继续存在的理由包括:

(1)能够发挥集体智慧,弥补我国目前法官素质偏低带来的各种具体审判问题,提高审判质量,防止错案发生。

(2)可以通过讨论案件,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弥补因为立法技术产生的缺陷,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保证司法的统一性。

(3)可以分担来自国家机关、社会舆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官的干扰,减轻其压力,使它们从熟人社会中摆脱出来,防止腐败的发生,保证司法的独立。

审判委员会废除的理由包括:

(1)虽末直接参加庭审,却通过听汇报、看卷宗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的决定—违背了直接审理和言辞审理原则,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2)审议案件的过程缺乏法律的有效制约,当事人也无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在其讨论案件阶段,因违背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损失,当事人也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获得救济。

(3)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各自从事不同的专业工作,知识背景和业务水平都不同,使集体智慧成为空谈,不能必然保证审判质量的提高。

(4)由其决定案件还可能导致合议庭责任感的降低,并且在这种集体决策的掩盖下,可能滋生更大的腐败。

32法官的特权保障包括,

(1)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免于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权利。

(2)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

(3)法官对于他正在审判的案件,可以禁止新闻媒体和国会进行评论的权利。

33国际公约《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规定的检察工作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即“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者其他形式的歧视。

(2)客观公正原则,即“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

(3)保密原则,即“对掌握的情况保守秘密,除非履行职责或司法上的需要有不同的要求。

(4)公开透明原则,即“在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应考虑到其观点和所关心的问题,并确保按照《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使受害者知悉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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