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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登记离婚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6日 ] 【大 中 小】

  (三)有关登记离婚效力的几个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问题

  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虚假离婚问题

  (1)虚假离婚的概念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A通谋离婚;B欺诈离婚。

  A、通谋离婚。

  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①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②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③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④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B、欺诈离婚。

  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①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②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③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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