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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政府经济管理概论》章节重点:第8章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6月18日]  【

  领会:

  1.社会性规制的经济目的;

  答:社会性规制的经济目的有:

  1.提供公共产品;

  2.取缔非价值性物品;

  3.解决负外部性问题;

  4.缓解信息不对称。

  2.社会性规制的补充方式;

  答:社会性规制的补充方式有:

  1.资格制度;

  2.标准、认准制度;

  3.检查、鉴定制度;

  4.信息公开制度;

  5.收费补偿制度。

  3.日本社会性规制的形态;

  答:日本社会性规制的形态有:

  1.与公共性物品有关的项目:消防、环境保护、防止自然灾害以及文物保护等。

  2.与公共社会服务有关的项目:确保健康、卫生、提高教育质量、提高福利服务等。

  3.以对付非价值性物品为目的的项目:麻药取缔以及枪炮取缔等。

  4.以对付外部性为目的的项目:公害防产业灾害防止、劳动灾害防止和疾病防治、交通安全等。

  5.有关对付信息偏在的项目: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食品卫生法、分期付款销售法等)。

  4.美国社会性规制的形态;

  答:美国社会性规制的形态有:

  1.美国的健康和安全保护;

  2.美国的环境保护。

  5.督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

  答: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督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来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迫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8.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6.质量监督的方针;

  答:我国质量监督的方针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和检验,实现对质量的宏观控制;提高商品和服务的总体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国家全局利益,为实现国家关于提高质量和效益的目标任务,为促进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

  7.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

  答:我国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有:

  1.抽查型质量监督;

  2.评价型质量监督;

  3.仲裁型质量监督。

  8.惩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若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仿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仿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处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

  答:我国产品监督的对旬或监督抽查的范围是: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4.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产品或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产品;

  5.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制定、宣传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的标准,鼓励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2.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和验收;

  3.奖励和处罚。

  11.违反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答:对于下列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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