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处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
一、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单选】国际商会总部设于法国巴黎。
【单选】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l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的条件:
(1) 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
(2) 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2.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该仲裁院逐步发展为受理东西方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中心。
3. 中国受理涉外经济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多选】可受理的争端有:
① 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端
② 国际经贸争端
③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端
④ 涉及中国法人、利用外资进行项目融资的争端;
⑤ 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端。
(2) 中国各地仲裁委员会
(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民间非营利性的中立机构。
二、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员通常要求的必备条件包括:
(1) 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 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资历和学历
(3) 品德高尚,公正无私
(4) 与特定案件无利害关系。
1. 仲裁审理
(1) 审理方式
【单选】如有必要,在仲裁审理中仲裁庭有权调查证据。
① 口头审理
② 书面审理
(2) 仲裁中的调解
【单选】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进行的调解。
2. 法律适用与仲裁地选择
【多选】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能涉及三个不同的问题是可适用的程序法、可适用的冲突法规则、可适用的实体法。
依国际惯例,在仲裁协议未作法律适用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适用仲裁地法。
3. 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类型
① 最终裁决
② 部分裁决
③ 中间裁决
(2) 仲裁裁决的作出、形式与内容
仲裁裁决一般应依仲裁庭的多数票作出。
(3) 仲裁裁决的效力
l 作为例外,当出现某些特定事由时,也允许当事人提请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以求撤销该项裁决。这些特定事由通常包括:
①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② 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③ 仲裁员行为失当;
④ 以仲裁地国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
⑤ 裁决系根据伪证作出;
⑥ 仲裁程序不当;
⑦ 裁决不符合法定要求;
⑧ 裁决违反仲裁地国公共秩序。
【多选】有关仲裁裁决的表述正确的有:
①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② 仲裁裁决必须是书面形式;
③ 仲裁裁决可以表现为部分裁决;
④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论述】仲裁裁决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当事人另一方可向内国或外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承认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
1. 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一方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另一方可请求内国(仲裁地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由于败诉人或其财产在仲裁地国境外,就可能产生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目前,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我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986年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并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此外,我国还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大多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我国法院将严格履行条约义务;如无上述条约义务,我国法院将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另一方拟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如被请求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或与我国有其他有关条约关系,则应依有关条约规定向被请求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如无上述条约义务,则应按被请求国有关法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