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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笔记:第六章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3月10日]  【

  第四节 国际信贷协议

  一、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是最普遍的国际借款合同。

  1. 贷款货币条款

  国际定期贷款中的贷款货币一般都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单一贷款货币;

  (2)选择贷款货币;

  (3)“一篮子”货币单位;

  (4)多种贷款货币。

  2. 贷款期限条款:最长不超过15年。

  3. 贷款提取条款

  国际定期贷款一般都采用分期提款的方式。

  二、 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简答】

  【单选】 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

  (1) 补偿银行损失条款

  (2) 市场动乱条款

  (3) 保护利差条款

  (4) 货币补偿条款

  (5) 非法性条款

  三、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

  又称为“国际辛迪加贷款”。

  1. 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

  (1) 委托组织银团贷款;

  (2)银团成员的招募;

  (3)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署;

  (4)代理行的指定。

  l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确立了以下三项原则:(1)按份之债原则;(2)银团民主原则;(3)比例分享原则。

  【单选】06 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与间接型国际银团贷款的重要区别在于间接参与型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后,将部分贷款转让给其他参与行。

  2. 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

  【多选】 贷款转让方式有四:

  (1) 权利让与

  【名词解释】权利让与是指牵头行向各参与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的权利以及贷款协议项下其他的相关权利。

  (2) 转贷款

  【名词解释】转贷款指先由各参与行贷款给牵头行,牵头行再将这笔贷款转贷给借款人,其条件是牵头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负责偿还参与行的贷款,参与行对牵头行的其他财产无追索权。

  (3) 合同更新

  【名词解释】合同更新是指借款人、牵头行和参与行三方达成协议,解除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权利和义务,改由参与行承担。

  (4) 隐形代理

  四、 项目贷款协议

  1. 项目贷款的种类

  【单选】(1)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是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2)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

  2. 项目贷款的结构

  (1) 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当事人包括:贷款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

  (2)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3) 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较之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多了一家贷款人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

  五、 融资租赁协议

  【论述】07 1.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

  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1) 购货合同

  (2) 租赁协议。

  2.特殊的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

  第五节 国际证券的法律管制

  一、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各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二、 【论述】对信息披露的法律管制

  1. 信息披露的要求

  (1) 对外国公司信息披露的待遇

  (2) 对外国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别要求

  (3) 对外国公司信息披露途径的限制

  2. 虚假信息的披露

  (1) 虚假信息的披露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④不正当披露。

  (2) 投资者的信赖

  信赖推定的理论基础是“欺诈市场”理论。

  (3) 责任人

  虚假陈述的责任人可分为两类:①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②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

  (4) 归责原则

  三、 对证券上市条件的法律管制

  (1) 数量标准

  (2) 质量标准

  四、 对证券商经营业务的法律管制

  1. 对证券商业务范围的管制

  (1)内部分业问题;(2)外部分业问题

  2. 对证券商经营行为的法律管制

  (1)保护客户资产;(2)戒绝利益冲突;(3)限制信用交易;(4)禁止不当投资劝诱。

  五、 对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管制

  【简答】证券法对跨国并购的管制。

  (1) 告知目标公司董事会。

  (2) 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3) 披露收购信息;

  (4) 实行同等待遇;

  (5) 确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

  (6) 撤回或变更收购要约。

  (7) 撤回对收购要约的预受。

  六、 对证券欺诈的法律管制

  【多选】07 03 1.操纵证券市场及类似行为有:

  (1) 洗售;(2)联合操纵;(3)扎空;(4)倒卖;(5)倒腾;(6)合谋。

  2.内幕交易

  【名词解释】又称为“知情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1) 内幕交易的构成

  (1) 内幕人员

  共含三类:①传统内幕人员;②准内幕人员;③受密者。

  (2) 内幕信息构成要件包括

  ① 必须是内幕人员在进行内幕交易之前未公开的信息。

  ② 必须是准确的信息而不是谣言,也不属于一种推测。

  ③ 必须是与公司有关的特定信息,而不是有关该公司业务、该行业或该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一般信息。

  ④ 必须是能引起公司证券价格波动的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

  2) 内幕交易的防范和惩处

  (1) 内幕人员持股报告制度。

  (2) 上市公司的披露制度;

  (3) 内幕人员交易的限制制度。

  七、 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

  【论述】【多选】04 各国主张本国证券管制立法域外效力的根据主要有四:

  (1) 国籍原则;(2)效果原则;(3)主观属地管辖原则。(4)合理原则【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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