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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金融法律制度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31日]  【

  五、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法概述:

  (1)商业银行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调控受体。

  a.商业银行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法》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b.商业银行既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主体,又是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中的调控受体,直接影响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2)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a.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b.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c.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

  d.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贷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e.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f.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3)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设立:

  a.设立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b.注册资本: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d.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是采取《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商业银行设股东会(服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可聘任总经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设立监事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3、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1)存款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贷款业务:

  应遵守的原则:(6点,见教材第286面,要求理解记忆)

  信贷业务的法律形式:与借款人订立书面信贷合同

  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贷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中间业务:属表外业务,但它与前两项共同构成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等等。

  六、证券法律制度:

  1、概述:

  证券的概念: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证券的特征:它是一种投资凭证、它是一种权益凭证、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证券法概念: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适用范围:《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则不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而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2、证券机构:

  类型: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

  证券公司:指依法成立、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上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证券发行制度:

  (1)股票发行:

  a.发行条件:(要求:对照教材记忆)

  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见教材第291面)

  改组发行股票的条件:(见教材第292面)

  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见教材第292面)

  b.发行的程序:大体有以下步骤:申请、审核、公开信息、核准决定的撤销、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备案。

  (2)债券发行:

  a.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发行的条件和所受限制包括:(见教材第292—293面,要求:记忆)

  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见教材第293面,要求:记忆)

  b.债券发行的程序:申请、审批、公开信息、债券审批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

  4、证券交易制度:

  (1)股票交易:

  a.交易条件:(见教材第294面,要求记忆)

  b.交易程序:申请与核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安排上市、上市公告。

  (2)债券交易:

  交易条件:(见教材第294面,要求记忆)

  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概述:

  (1)外汇概念: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

  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2)外汇管理概念: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其作用在于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平衡本国国际收支。

  (3)外汇管理法概念: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

  (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和进出口核销制度。

  (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资本,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资本。

  (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包括经营外汇资格、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则两方面。

  (5)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的管理: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

  我国外汇市场是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外汇管理法重点针对逃汇、非法套汇、扰乱外汇管理秩序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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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