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
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
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
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
(3)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有关经济法的诉讼法的规范或模式问题
有关诉讼阶段、诉讼前的问题
有关诉讼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
3、经济法的公益诉讼问题:
公益诉讼概念: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对于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价值。
4、经济审判及发展:经济法与经济庭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经济审判并非全部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审判也必须随之作出适当的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