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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串讲资料(21)

来源:考试网  [2007年1月26日]  【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他的答辩期间为30天。

  二、上诉期间

  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对于判决而言,他的上诉期为30天。

  三、审结期限

  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案件的一审与二审没有审限。

  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大体与国内财产保全制度相同,重点掌握以下两个区别:

  1.涉外财产保全的发动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发动,人民法院不能够依职权发动财产保全。

  2.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

  第四节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一、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管辖

  重点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则意味着法院没有管辖权。

  2.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是原告仍然起诉,而且法院在审查受理的时候没有发现仲裁条款的存在,并且被告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则意味着放弃仲裁,则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仲裁是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仲裁裁决是无效的。

  二、仲裁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管辖法院为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不是仲裁机构,而是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得上诉,也不得另行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的执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4.如果有关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则需要根据《纽约公约》向财产所在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四、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

  法院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十一章 司法协助

  第一节 司法协助概述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一国法律的效力只能及于其本国境内,没有域外效力,同样,一国的司法机关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行使司法权,不能在其他国家行使这种权力,因而有了司法协助。

  二、司法协助的种类

  按照广义说,可以把司法协助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

  1、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和询问当事人、证人等调查取证活动,以及根据请求向对方提供本国的民事法律、法规文本和本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实践等情报资料。

  2、特殊司法协助:即承认与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与外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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