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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8)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28日 ] 【大 中 小】
在古罗马时代,证明责任有两条分配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义务。
近代以来有:1、待证事实分类说;2、法律要件分类说;3、法规分类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与特别要件说相似的分配原则,即: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必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本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其主要特点是:1、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2、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普通侵权案中原告要获所赔须主张并证明四个要件事实,即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②原告受到了损害,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举证责任倒置绝不是指原告毫无举证责任可言,而仅仅是指免除原告的部分要件事实上的举证责任。)3、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4、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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