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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笔记串讲第七章公司债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6月18日 ] 【大 中 小】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P 118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二、公司债的特征 P 119-122

  1、公司债的法律特点:A.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券;

  B.公司债是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债券的形式表示的;

  C.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债券;

  2、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A.主体不同:前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且债权人身份不稳定;

  B.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券;借款合同;

  C.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后者为民法和合同法;

  3、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A.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B.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C.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只能是金钱;

  D.发行时间上的差异;

  4、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

  优点:a.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b.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c.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

  缺点:a.经济风险增大;b.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

  三、公司债的种类 P 123-124

  1、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意义在于两种债券转让方式不同;

  2、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意义在于不能按期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3、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意义在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第1、3两种分类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一、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P 124-127

  1、发行公司债的积极条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e.债券的利息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点:A.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实力才可以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C.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这一双保险达到控制风险,保障债权;

  D.通过对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保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

  E.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公司已经发行但尚未偿还的债券额,加上此次拟发行债券额之和。

  2、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条件: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P 127-129

  1、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核;(受理文件3个月内)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目的:一是作为公司对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其即将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要约邀请;二是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发行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及所发行的债券的基本情况以便作出认购与否的决定;三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个发行过程进行监督,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包销期不超过90日);

  6、公众认购债券;

  7、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薄;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

  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又持有人一方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一、公司债的转让场所——依法设立的债券交易场所进行;

  二、公司债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三、公司债的转让方式——按不同的约定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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