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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1月19日 ] 【大 中 小】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形式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在内容上无本质区别,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一般而言,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传统合同的一种延伸,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等电子方式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过程,它的成立当然也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等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因而其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合同的形式

  传统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在网络环境中,首先要解决以电子信息形式传递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问题。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采纳《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规定,对于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效力或可执行性。《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不规定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形式要求,即使本国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的,只要该电子通信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对于如何确认原件的问题,《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规定,“凡法律要求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供或保留的,或规定了缺少原件的后果的,对于一项电子通信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该电子通、信所含信息的完整性自其初次以最终形式——电子通信或其他形式——生成之时起即有可靠保障;而且(b)要求提供电子通信所含信息的,该信息能够被显示给要求提供该信息的人。”简单来说,只要电子通信的完整性有可靠保障,而且该信息能够被显示给要求提供该信息的人,就满足法律规定原件形式要求。

  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第11条、第I2条)以及许多世界组织和国家的立法也有类似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得以经由电子方式所产生、传送、收受或储存的资料的形式为之。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各国法律对电子合同都是允许的,且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另外,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围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也明确承认电子通信方式与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有完全等同的效力,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按照惯例执行。

  (二)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成立

  在电子商务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人)即为要约,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

  1、要约与承诺的生效

  在传统的合同中,一般认为,要约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网络环境中,国际上一般对电子要约也都采用到达主义观点。如苏格兰法律就认为,在线直接交流的情况下,要约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就是被要约人收到要约的时间和地点。我国在电子要约的生效问题上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原则,《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用户可以在要约有效的存续时间内承诺,使电子合同成立。

  世界各国就承诺生效时间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即一项数据电文进人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规定:“一旦电子通信离开发端人控制范围之内的信息系统,即视为已经发出。电子通信的收到时间,则是能够由收件人在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地址检索的时间,但因为网络故障、病毒攻击等暂时不能进入某一电子领域,不能检索电子通信,视为没有收到。”这里所谓的“电子通信”包括要约、承诺等各种以电子方式发出的信息。

  关于合同缔结地,合同成立地点一般为收到承诺的地点。《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规定,数据电文以收件人涉及有营业地的地点为收到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要约与要约邀请

  由于电子商务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因而合同法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定也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因而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进行一定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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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aoqiong